专家建议加强网络虚拟社会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8日 浏览次数:3291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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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信息化时代,网络虚拟社会正以其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和自主性等特点,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给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 互联网时代的主要关注点是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保障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引导和有效管理,要牢记:“堵不如疏,管不如规”
    □本报记者唐仲江
    在信息化时代,网络虚拟社会正以其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和自主性等特点,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给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切实提升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服务的能力,已成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重大课题。8月24日,中国法学会召开了以“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之法律问题”为主题的专家恳谈会。
    参加恳谈会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明,正义网执行副总裁钱贤良,人民网法治频道主编杨成等二十余人。恳谈会上,专家、学者们畅所欲言,对议题相关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
    网络引发的法律问题
    中国法学会办公室主任刘剑指出,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是一个越来越引发关注的热点议题。网络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便捷,浓缩了社会空间,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但同时也带来诸多新问题,对管理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使其能够扬长避短,产生更多的积极效应,加强互联网的法治建设是关键环节,是推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针对目前诸如政出多门、职责不明确带来的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等问题,国家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网络信息管理的体制机制调整上做了大量工作,尽可能使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划分更加清晰、明确,更好地奠定未来互联网信息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周汉华指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们的传统部门法虽然相对比较完备,但网络领域中有很多难点问题,如:人肉搜索、网络虚拟财产、“网婚”等都加大了国家管理的难度。研究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问题,首要的就是要认清网络虚拟社会的本质以及其与传统社会的区别。他认为,网络虚拟社会是一个多节点、多中心、扁平结构的社会,人人可以参与,信息传播和流动的渠道与传统社会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现代政府的治理方式仍沿袭着传统社会的特征,即自上而下、等级制、官僚制、金字塔状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下曾经有效的治理方式与虚拟社会管理服务的要求产生了冲突和不适:政府管理很被动,反应速度慢,从而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另外,传统的管理落脚点是“管人”,而网络社会不可控的结构使得我们的社会管理创新要从“管人”转变为“管行为”。
    加强网络的法律规制
    杨建顺则提出了一个亟需重视的观念更新:互联网时代的主要关注点是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保障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引导和有效管理,要牢记:“堵不如疏,管不如规”。他说,网络虚拟社会是现实生活空间的拓展,是人们实现梦想、得到成就感的领域,它已成为多样化现实社会的一部分。目前,我们在建章立制上还存在一些不明确、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地明确和完善,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的治理。一是建构网调机构、网调小组等,查民言、听民意,使网络真正成为执政民主的好途径;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管理中各类主体的作用,更强调自治、自律、自立和自爱。在多元主体的参与、互动中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表达诉求、规范行为方面的作用;三是注重依法推进管理,完善相关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杨明认为,网络是一个贡献很大的产业,是科技进步的成果,必须在网络规制与网络产业发展之间进行权衡。目前,网络规制存在着立法位阶低、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确等问题,需要明确规制的对象范围、主管机关、审查方法、责任主体等,要考虑规制制度如何满足透明、有效、准确这三个价值目标。谈到网络实名制问题时,他认为,这个会带来诸如可操作性、侵犯公民言论自由以及隐私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钱贤良也指出,互联网的发展已成为全球化的一个标志,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表现形式。在科学技术改变生活的同时,也会与政府管制产生某些方面的冲突。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我们可以考虑通过互联网大会等平台制定一些最基本的准则,从而推动世界关于互联网问题的解决。
    杨成概括到,在Web1.0时代,人们是被动地接受有限的信息,Web2.0时代,人们可以选择信息,而现在我们已进入Web3.0时代,人们在阅读信息的同时也传播信息,充分体现着人人参与、双向互动的理念。但由于网络的放大、扩散功能,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问题、取证难的问题、视频侵权问题等。对此,周汉华指出,当前,存在着一种民法向公法渗透的现象。网络涉及的更多是“公法”问题,网络侵权更多的需要政府来进行规制,但我们的立法中,却将网络侵权简单地归为民事行为,如在侵权责任法中通过约束网络服务运营商、隐私权设定等方法来解决问题,这种做法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