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网络侵权案涉及侵犯人格权 多涉及公众名人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6日 浏览次数:1441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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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以网络为媒介的侵权案件也逐年上升。昨天,市一中院通报了近三年审理的网络侵权案件,该类案件中75%涉及对人格权的侵犯。此外,涉及网络侵犯人格权的案件大多都涉及知名公众人物。
市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介绍,近三年来,涉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已经逐渐成为人格权案件的重要类型,75%的网络侵权都涉及对人格权的侵犯。一中院三年间共审理各类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200余件,其中名誉权案件最多,有74件,约占总案件数37%;肖像权案件、隐私权案件、姓名权案件及其他各类人格权纠纷分别只占到总数的一至两成。
记者了解到,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还呈现出较强的名人效应,案件大多涉及知名公众人物,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如一中院近期审理的马拉多纳和六小龄童人格权纠纷案。此外,网络的传播方式可以被反复、综合利用,比如通过登载、转载、转发、评论、置顶、排名、链接等多样化的方式进行传播。
据悉,发生侵害网络人格权时,受害人可采取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只要构成侵权,就可以确定已造成精神损害,被侵害人就可视情况,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法院统计的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中,在法院确定侵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起诉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从2000元到100万元不等,但法院一般的判决是从200元到10万元不等。法院解释,这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的诉求往往太高,而精神损害取决于侵权人的一种刺激的强度,过错的大小和性质,是确定抚慰金额的重要因素。 来源:北京日报